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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零口供”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看检察官如何能动履职
时间:2024-04-18  作者:  新闻来源:宁江检察  【字号: | |

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,自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,检察机关通过完善证据链突破“零口供”。近日,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一案件抽丝剥茧,梳理出条条证据,找出了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条,在有力证据的指控及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,“零口供”的犯罪嫌疑人终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

案件受理后,检察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,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。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侦查阶段的2次笔录中均不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。检察官经过对该案卷宗反复、详细、认真地审阅,在对卷宗中的相关证据进行仔细分析、比对后,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,随即向石某某出示相关证据,一环扣一环的讯问,稳扎稳打,步步为营。同时,检察官耐心地向石某某释法说理,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、适用条件等相关内容。在证据与事实面前,石某某最终放弃抗拒,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表示认罪认罚。




检察官说法



“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即便‘零口供’,也逃不脱法律的制裁。作为检察人,我们要主动担当责任,积极能动履职,切实守护公平正义。”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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